东莞某冠电子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某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宋某、樊某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东莞某冠电子有限公司(下称“原告公司”)因其前员工宋某等三人在任职期间,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深圳市某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被告公司”)的在职员工樊某等三人发送原告公司产品研发、生产、测试相关的文件,原告公司主张樊某等三人的行为是被告公司授意所为,原告公司以其商业秘密被侵害为由,将其前员工宋某三人、被告公司、被告公司在职员工樊某等三人共同作为被告起诉,要求众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二、裁判要旨
被告公司作为被告樊某等三人的用人单位,并不必然系侵犯原告公司商业秘密的主体,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公司与本案存在关联。因此,对于原告公司提出的被告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的主张, 不予支持。
三、代理成果
不管是从商业秘密侵权这类型案件常见的侵权主体还是从诉讼策略的角度,作为原告一般都会将前员工与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主体共同作为被告起诉,主张构成共同侵权,本案也不例外。但打官司是以事实为依据,而事实又以证据作支撑。本案中作为被告公司的代理律师,在与当事人反复沟通、厘清事实、充分论证后,制定相关的诉讼策略,抓住原告证据链的薄弱点,攻破了被告公司与个人被告行为的关联性,对原告“涉案侵权行为是被告公司授意下的行为”的主张进行了有效抗辩,终法院认定被告公司不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四、案件启示
企业在经营中,除了采取各种保密措施确保自身的商业秘密不被泄露外,还应当防范另一种风险,即可能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风险。鉴于企业人员流动的频繁,这类风险的触发点之一是企业员工在任职期间的不当行为引发。若员工的行为涉嫌侵权,企业往往也会沦为共同被告。即使终认定属于员工个人行为,与企业不存在关联性,企业往往也要遭遇诉累等成本。
为避免无妄之灾,防患于未然,建议企业要建立好自我保护机制,做到“独善其身”。其一,查新员工。对新招聘员工作好背景调查,是否存在竞业限制约定、保密约定等。其二,制定规矩。制定企业不同部门员工的工作规范和要求,明令禁止可能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其三,定期审计。对企业内部的计算机数据进行审计,及时发现员工工作场合中使用电子邮件、及时通讯工具等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其四,培训员工。委托***人员对企业员工进行保密培训,强化员工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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